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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委港澳办 省市场监管局 省药监局 省发展改革委 省财政厅 省商务厅 省卫生健康委 省医疗保障局 海关总署广东分署 省中医药局关于延长《广东省粤港澳大湾区内地临床急需进口港澳药品医疗器械管理暂行规定》有效期的通知
来源:广东省药品监督管理局 | 作者:广东康美新澳医药有限公司 | 发布时间: 2024-08-29 | 149 次浏览 | 分享到:

粤药监许〔2024〕59号

各有关单位:

  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将《广东省粤港澳大湾区内地临床急需进口港澳药品医疗器械管理暂行规定》(粤药监规许〔2021〕4号)有效期延长至2025年8月25日,请遵照执行。

中共广东省委港澳工作办公室 广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广东省药品监督管理局 广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广东省财政厅 广东省商务厅     


广东省卫生健康委员会 广东省医疗保障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广东分署 广东省中医药局

    2024年8月21日     

  附件:

  《广东省粤港澳大湾区内地临床急需进口港澳药品医疗器械管理暂行规定》(粤药监规许〔2021〕4号).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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